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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志 - 我的藏經閣

      甘忠榮行政上訴狀

      發(fā)表時間:2021-07-25 15:05:12   瀏覽數:1537   轉到我空間  分享到隨寫  分享到鴿友社區(qū)

             

       

              行政上訴狀  
          上訴人(一審原告)甘忠榮,男,1940年x月xx日生,公民身份證號:5202031940xxxxxxx,漢族,系六枝特區(qū)法院離任法官。住六枝特區(qū)平寨鎮(zhèn),手機:13885xxxxxx。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六枝特區(qū)人民政府。
         住所地:六枝特區(qū)南環(huán)路牂牁大道(特區(qū)人民政府大院內)。電話:0858一53xxxxx
          法定代表人劉x,區(qū)長。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六枝特區(qū)九龍街道辦事處。
         住所地:六枝特區(qū)底大灣九龍街道辦事處。電話:0858-53xxxxx
          負責人劉xxx,系辦事處主任。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六枝特區(qū)九龍街道辦事處文化路居委會。
          住所地:六枝特區(qū)廣場路。
           負責人黃x, 系居委會主任。手機:18984xxxxxx
           7月18日星期日14時收到用法院專遞寄來的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qū)人民法院(2021)黔0201行初10號行政判決書。
          因該行政判決書定性、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qū)人民法院(2021)黔0201行初10號行政判決書;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解釋》第六十八條第三項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之規(guī)定,請求判決確認封閉小區(qū)灰洞及不運走洞中收存之垃圾的行為違法;
         3、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暫行規(guī)定》28排除妨礙、29恢復原狀之規(guī)定,請求判決恢復在封洞前定期運走洞中收存之垃圾(社區(qū)環(huán)衛(wèi)工作是有關部門即龍馬公司的法定職責、必須履行)。
          事實和理由:
          鐘山區(qū)法院以“原告請求確認封閉小區(qū)灰洞及不運走洞中垃圾違法的訴訟請求,無相關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是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的錯判;且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無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依據;是本案承辦人范玉清想當然的下判。
          一、本案審判長、資深老法官范玉清違反行政訴訟法立案登記制的規(guī)定,1月13日強迫原告必須改寫訴訟請求。如不按她意見改寫訴訟請求,她就將該行政訴狀原件退回,這無法律依據、是違法的。
      訴訟請求是當事人的主張和權利。是否獲得法院支持?是勝訴或敗訴?是立案受理后,經審理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判。
          強迫原告必須改寫訴訟請求才立案無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公民;(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四)屬于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法院管轄。
          該行政訴狀符合以上法定受理條件,應依法立案受理。
          1月7日,原告在行政庭大辦公室將暑為1月5日的行政訴狀面交范玉清庭長。
          行政訴狀中三項訴訟請求是如下三項:1、排除防害、恢復原狀(將所封灰洞打開); 2、恢復在封洞前定期運走洞中收存之垃圾(社區(qū)環(huán)衛(wèi)工作是有關部門的法定職責、必須履行) ;3、判決確認上述封閉小區(qū)灰洞及不運走洞中收存之垃圾的行為違法、無效。
           她仔細認真的反復看了后,在首頁簽下如下文字:“行政訴狀及9份附件已收、及地址確認書。范玉清2021.1.7”
           ( 該行政訴狀見后所附;并于1月6日,用特快專遞1150772335578號、1150772334778號、1150772334778 號分別寄省高院、六盤水中院、六枝法院本案承辦法官)
          行政庭庭長范玉清在元月13日11時40分電話強調:必須改已交的訴狀。稱:經合議庭合議,決定立案受理;他說:訴訟請求中1、2兩項是民事案件的訴訟請求。要原告刪除。否則,將該行政訴狀原件退回(有當時電話錄音為證)。并要原告去該行政庭找她當面改寫訴訟請求。
           迫于無奈,元月14日,原告去鐘山區(qū)法院行政庭,按合議庭意見刪除1、2兩項訴訟請求而交行政訴狀后,當天上午重新交了改寫的行政訴狀。重新打印四份。交了案件受理費50元(按范庭長要求改寫的行政訴狀,已送達特區(qū)政府、九龍街道辦、文化路居委會)。
          二、本案定性錯誤:將本案錯定為“行政確認”案。
          鐘山區(qū)人民法院在 1月 14日 在立案通知中,將本案定為:“確認行政違法”一案;在1月22日的開庭《傳票》中,將案由定為:“行政確認”。
          在判決中表述為:原告甘忠榮請求確認六枝特區(qū)政府、九龍街道辦事處、文化路居委會“行政行為違法、無效”一案。(見判決第2頁第6至8行)
         而“行政確認”是行政主體依法,依行政相對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對一定的法律事實、法律關系、權利、資格或法律地位等進行認定、甄別、證明并予以宣告的行政行為。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暫行規(guī)定》中,將“行政確認”列為二級案由。
         該《暫行規(guī)定》將“行政確認”用列舉式具體規(guī)定為如下八個三級案由:
          ( 七 )行政確認
          66.基本養(yǎng)老保險資格或者待遇認定;67.基本醫(yī)療保險資格或者待遇認定;68.失業(yè)保險資格或者待遇認定;69.工傷保險資格或者待遇認定;70.生育保險資格或者待遇認定;71.最低生活保障資格或者待遇認定;72.確認保障性住房分配資格;73.頒發(fā)學位證書或者畢業(yè)證書。
         所謂行政確認,實是行政機關就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事項,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法定程序,對既存事實或關系的確定、認可和證明。
           而“確認行政違法”是對其具體行政行為判決確認(認定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排除妨礙、恢復原狀是行政強制執(zhí)行的方式。
           原告在行政訴狀中的訴訟請求是:判決確認封閉小區(qū)灰洞及不運走洞中收存之垃圾的行為違法、無效。
           原被告之間的核心、關鍵爭議是:封閉小區(qū)灰洞及不運走洞中收存之垃圾的行為是否違法?這不僅僅是針對原告,而是所有樓道灰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解釋》第六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guī)定,本案不是“行政確認”案、而是“確認行政違法”案!
           因此,范玉清任審判長將本案定為行政確認是定性錯誤、無法律依據;也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暫行規(guī)定》作出的如上司法解釋及法律相抵觸!
           正因為定性錯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
           三、九龍街道辦及文化路居民委員會兩被告違法的事實存在;否認其違法是罔顧事實。
      判決稱:在原告對封閉灰洞提出異議后,環(huán)保公司工作人員將其一樓灰洞恢復至未封閉狀態(tài)。對原告請求確認封閉小區(qū)灰洞及不運走洞中垃圾違法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見判決書第16頁第5至8行)
           1、“在原告對封閉灰洞提出異議后,環(huán)保公司工作人員將其一樓灰洞恢復至未封閉狀態(tài)” 是捏造。
      去年6月10日蔡家勇副主任說:灰洞不封,垃圾不清運” 。在這種情況下,原告才請人打開灰洞,以便倒垃圾。這是維權之舉。并非龍馬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安排人員將封閉灰洞刨開。
          這有開庭筆錄為證。現(xiàn)抄錄如下:
         審判長:請問原告方,你所述現(xiàn)在的灰洞是什么狀態(tài)?
         原告:2020年6月15日后打開的。
          審判長:原告所說是否屬實?
          被告1、2、3:原告所說灰洞打開屬實,但不是我方打開的,是原告自行用工具打開的,但我方又請龍馬公司將灰洞恢復原狀了。(見開庭筆錄第九頁第11至18行)
         既然是原被告雙方均證實:是原告請人打開打開灰洞。而封閉灰洞系一鐵板。取走后即不存在什么“請龍馬公司將灰洞恢復原狀”!
           原告是去年6月8日向六枝法院提起訴訟。當天立案庭開具了訴訟材料收取憑證。6月15日立案庭在送達《受理案件受理通知書》時,同時送達了《民事裁定書》。在此之前,除法院外,其他單位怎知原告對封閉灰洞提出異議?
           原告為從事行政審判多年的資深老法官范玉清竟捏造“在原告對封閉灰洞提出異議后,環(huán)保公司工作人員將其一樓灰洞恢復至未封閉狀態(tài)”感到羞愧。
           2、九龍街道辦及文化路居委會違法事實存在。
           原告所住之中知樓是上世紀八十年代末,特區(qū)黨委、政府為吸引外地知識分子和落實本特區(qū)知識分子政策,而建的兩棟四層樓。配套設施齊全。并有屋外的煤棚和家中即可傾倒垃圾的灰道。在當時特區(qū)系上乘的樓房。詹行鵬、肖昌洪區(qū)長在特區(qū)時,也先后入住。
          2020年6月5日下午,九龍街道辦和文化路居委會動用一批身份不明男女到原告所住之文化路中知樓、將其一樓灰洞擅自強行封閉。
            原告之妻牟茹婉發(fā)現(xiàn)后,上前質問。封洞的工人說:我們是來干活的。為什么封?我們不知。其中,有一年青婦女、即居委會工作人員郭祝燕(手機13329682826)說:我們是按九龍街道辦、文化路居委會的文件來封的。并從手中抱的一大疊《溫馨提示》中,抽出兩份交原告。  
       6月2日《溫馨提示》抄錄如下:
       業(yè)主同志:
           根據中央、省、市、特關于垃圾分類相關文件精神,“現(xiàn)已將你單元的灰洞封閉” ,自今日起,請不要再將垃圾倒入灰洞。以后龍馬公司將不再對小區(qū)灰洞進行清掏和清運,如您不聽勸阻仍往灰洞傾倒垃圾,“后果(含:惡臭、生蛆、蚊蟲滿家跑等 )自行承擔”(九龍街道辦文化路居委會章)
           顯然,被告擅自將原告享有共同管理權的灰洞予以封閉,是侵權行為;是明顯的違法行為。
            原告夫妻二人是七八十歲老人,封堵灰洞后,煤灰如不在樓上倒入灰道內、每天將垃圾從四樓家中投放垃圾池也頗為困難。也有違人道、公序良俗。
            建于上世紀八十年代的垃圾池照片,已在開庭中出示、范玉清審判長5月20日曾親臨現(xiàn)場目睹。而灰洞封閉前,是環(huán)衛(wèi)工人從洞中清掏用車運走。
             因為,公民所住之單元樓、電梯樓均屬有關公民所享有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
               物權法第七十條和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規(guī)定:業(yè)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份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份以外的共有部份享有共同管理的權利。
            物權法第四條和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條規(guī)定: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包括享有共同管理權的灰洞)。
           因此,兩被告實施的灰洞封閉、不再對小區(qū)灰洞進行清掏和清運,侵犯了原告合法權益。
           根據以上法律,無論將本案定為行政案件還是民事案件均是侵權行為。是違法的。
            因此,鐘山區(qū)法院認定“原告請求確認封閉小區(qū)灰洞及不運走洞中垃圾違法的訴訟請求,無相關的事實” ,不能成立。是認定事實錯誤。應依法撤銷原判、改判。
           四、兩被告擅自將原告享有共同管理權的灰洞予以封閉,違反國務院、貴州省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即是違反規(guī)章的行為。
          首先,兩被告提供的全部證據和所謂“依據的規(guī)范性文件” ,不能證明封閉小區(qū)灰洞、不清運洞中垃圾的合法性。是舉證不能、應負敗訴的責任。
           這在無證據為依據的答辯(副題:駁九龍街道辦事處及文化路居委會行政答辯狀)中已根據事實依法作了批駁。勿須贅述。
          第一,兩被告提供的全部省、市、特規(guī)范性文件,均未規(guī)定和授權在實施生活垃圾分類方案中,封閉小區(qū)灰洞、不清運洞中垃圾。
          第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fā)國家發(fā)展改革委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fā)〔2017〕26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fā)省發(fā)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貴州省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黔府辦發(fā)〔2017〕68號)這兩個規(guī)章根本無因實施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對小區(qū)灰洞封閉、不清運洞中垃圾的授權和規(guī)定。
         因此,兩被告對小區(qū)灰洞封閉、不清運洞中垃圾無規(guī)章依據,是違法行為!
            五、對小區(qū)灰洞封閉、不清運洞中垃圾是違反行政法規(guī)的違法行為!
           國務院頒布的《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多層和高層建筑應當設置封閉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貯存設施,并修建清運車輛通道。
          上訴人所住的中知樓即屬多層建筑設置封閉式垃圾通道、有垃圾貯存設施,并修建有清運車輛通道。
      《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工作。
        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環(huán)境衛(wèi)生作業(yè)單位和個人從事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應當對生活垃圾做到日產日清,集中收運,將垃圾運往指定場所。違反規(guī)定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因此,不運走收存之垃圾違法。
          六、關于本案爭議焦點。
          判決書將本案爭議焦點表述為以下兩點:1、被告封閉小區(qū)樓道灰洞及不運走洞中垃圾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2、被告應否恢復在封洞前定期運走垌中收存垃圾工作,維護小區(qū)環(huán)境工作是否僅由被告承擔工作職責。(見判決第15頁11至14行)
           這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被告負舉證責任的規(guī)定。
           在3月29日開庭中,范玉清審判長將本案爭議焦點歸納為以下四點:1、原告的各項訴請有無相關事實和法律依據; 2、原告訴稱其住所地的灰洞被封閉的行為,是否是被告的行為,被告是否為本案適格主體;     3、如上述行為是被告實施,該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4、對原告繼續(xù)傾倒的垃圾被告是否由(應為“有”)法定職責繼續(xù)清理是否有清理的法定職責?雙方當事人是否有意見?
             (見《開庭筆錄》第五頁16至19行)。
         以上兩相對照,顯然范玉清審判長在判決中篡改了她在庭審中提出的本案爭議焦點。這有違真實性、客觀性。而且,開庭中,范玉清提出的4個爭議焦點具有導向性。
         原告當即將本案爭議焦點歸納為以下三點:1、封閉灰洞的行為是龍馬公司的行為還是被告的行為;(這是適格被告之爭,也是實施行為者之爭)2、封閉小區(qū)樓道灰洞、不再對灰洞垃圾進行清理的行為是否違法;(這是本案原被告勝訴和敗訴之爭) 3、是否應該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即:將所封灰洞打開;恢復在封洞前定期運走洞中收存之垃圾(社區(qū)環(huán)衛(wèi)工作是有關部門的法定職責、必須履行)。(這是本案判決結果能否執(zhí)行之爭)
            見《開庭筆錄》第五頁20至22行。
           法院審判案件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本案的客觀事實是:被告擅自封閉小區(qū)樓道灰洞、不再對灰洞垃圾進行清運。
          離開了封閉小區(qū)樓道灰洞、不再對灰洞垃圾進行清運這一事實,即背離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顯然,實際開庭中審判長將本案爭議焦點歸納為如前四點離開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且將原告的兩項訴請定為各項訴請,屬有意擴大原告訴請、不客觀、不公正。有偏坦被告之嫌。
           而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無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依據;是本案承辦人范玉清想當然的下判。證明了范 審判長的偏坦。
            應當在此指出的是:庭審中范審判長提的爭議焦點 “2、原告訴稱其住所地的灰洞被封閉的行為,是否是被告的行為?” 這是有問題的!本案三個被告,特區(qū)政府根本沒有實施該行為。這有制造特區(qū)政府與原告矛盾之嫌、動機不純。
          七、關于特區(qū)政府是本案被上訴人的說明。
           1、原告在《行政訴狀》中已表示:特區(qū)人民政府自知他們無權對居民小區(qū)灰洞封閉、不清運灰洞內垃圾、這樣作是侵權行為。故六枝特區(qū)人民政府也沒有委托和授權街道辦和居委會對居民小區(qū)灰洞封閉、不清運灰洞內垃圾;而這,是法院的“認為”。
           2、在對六枝特區(qū)人民政府《〈行政答辯狀〉的答辯》中曾作如下答辯:
           鑒于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貴州省高級法院(2020)黔民申3799號民事裁定書、六盤水中院2020黔02民終1468號民事裁定書,將特區(qū)人民政府定為行政訴訟被告。對此,六枝特區(qū)人民政府無權否定。
      故六枝特區(qū)人民政府是本案被上訴人。
         雖然六枝特區(qū)人民政府在《行政答辯狀》中提供的規(guī)范性文件能證明不是本案適格被告。也未實施和授權九龍街道辦事處實施封閉小區(qū)灰洞等行為。
             順說明:如果六枝特區(qū)人民政府對貴州省高級法院(2020)黔民申3799號民事裁定書、六盤水中院2020黔02民終1468號民事裁定書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
           當然,特區(qū)政府可以視為無中生有,值不得與之計較!
            八、鐘山區(qū)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無任何法律依據;是本案合議庭想當然的下判。
           1、鐘山區(qū)鐘山區(qū)法院是以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無任何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為根據!
            2、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基本原則。
           由范玉清任審判長與兩位陪審員組成的合議庭,為何不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下判?令人值得深思!
           3、本案是因實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fā)省發(fā)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貴州省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黔府辦發(fā)〔2017〕68號)引起。
           九龍街道辦及文化路居委會兩被告以“根據中央、省、市、特關于垃圾分類相關文件精神” 為幌子,實施“封閉小區(qū)灰洞及不運走洞中收存之垃圾的行為” 。
          六枝特區(qū)人民政府在《行政答辯狀》中權威性的指出:是“九龍街道辦事處在六枝特區(qū)人民政府未進行委托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單獨作出的封閉灰洞等行為! (見《行政答辯狀》第2頁12至3行)
           如前所述,《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fā)國家發(fā)展改革委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fā)〔2017〕26號)屬國務院部門規(guī)章。此規(guī)章和(黔府辦發(fā)〔2017〕68號)這一地方性政府規(guī)章,均無“封閉小區(qū)灰洞及不運走洞中收存之垃圾”的授權和規(guī)定。
         以上兩個行政規(guī)章明確規(guī)定:引導居民自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顯然,“封閉小區(qū)灰洞及不運走洞中收存之垃圾” 無規(guī)章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參照規(guī)章。這有力證明:鐘山區(qū)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不僅無法律依據,也無規(guī)章依據。是本案合議庭想當然的下判。
           九、必要的幾點說明。
          1、本案承辦人范玉清捏造文化路居委會設置垃圾箱,但弄巧反拙!    
         判決稱:為方便居民投放垃圾,被告六枝特區(qū)底大灣九龍街道辦事處文化路居委會在原告住所地附近約20米處設置垃圾箱。(見判決第15頁倒數第2行至16頁第3行)
          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文化路居委會與設不設置垃圾箱無關。
          設置垃圾箱是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的職責。主要街道的垃圾桶是按定額分配,并且按一定距離進行定點設置。
          位置擺放、垃圾桶調整也是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負責。
          本案承辦人范玉清不知設置垃圾箱是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的職責,不知居委會與設不設置垃圾箱無關,是弄巧反拙!
            2、《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不是擅自封閉小區(qū)樓道灰洞、不再對灰洞垃圾進行清運的依據。
            判決稱:《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三條引導公眾積圾參與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見判決第16頁第10行至13行)這不是封閉小區(qū)樓道灰洞、不再對灰洞垃圾進行清運的依據!
           該法第四章是對生活垃圾的專章規(guī)定。第四十三條強調開展宣傳,教育引導公眾養(yǎng)成生活垃圾分類習慣,督促和指導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顯然,《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不是兩被告封閉小區(qū)樓道灰洞、不再對灰洞垃圾進行清運的法律依據。
           3、嚴重違反行政訴訟法第67條關于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發(fā)送被告的規(guī)定。本案1月14日立案受理。但2 月5日送達文化路居委會、2 月7日送達九龍街道辦、2 月19日送達特區(qū)政府。且為何不同時一同發(fā)送?原因何在?
          4、2月23日六枝特區(qū)政府已提交證據(見開庭筆錄第8頁第10行至13行),但3月9日原告委托在鐘山區(qū)的侄兒去承辦人范玉清審判長領三被告答辯狀時,為何范玉清審判長不將特區(qū)政府的答辯狀和規(guī)范性文件交其復印?僅復印了街道辦提交的104頁材料和沒蓋公章的4頁答辯狀。難于理解。
          5、本月13日所攝龍馬公司環(huán)衛(wèi)工人在我住一樓灰洞處打掃衛(wèi)生照片原件3張、照片復印件3張、共6張。(但洞內去冬今春之煤灰沒清運)不知是否是為了應付上級衛(wèi)生檢查而為。
           綜上所述,本案審判長范玉清法官強迫原告必須改寫訴訟請求是違法的行為。一審判決將“確認行政違法”錯定為“行政確認”,定性錯誤。兩被告提供的全部證據不能證明封閉小區(qū)灰洞、不清運洞中垃圾的合法性。對小區(qū)灰洞封閉、不清運洞中垃圾是違反行政法規(guī)及規(guī)章的違法行為。范玉清審判長在判決中篡改她在庭審中提出的本案爭議焦點,不可取。
           原判以“原告請求確認封閉小區(qū)灰洞及不運走洞中垃圾違法的訴訟請求,無相關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為由 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下不能成立,是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的錯判;僅僅以行政訴訟法第49條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表明:無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依據,是本案承辦人范玉清想當然的下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解釋》第六十八條第三項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之規(guī)定,請求判決確認封閉小區(qū)灰洞及不運走洞中收存之垃圾的行為違法,予法有據。
           原告在《無證據為依據的答辯( 副題:駁九龍街道辦事處及文化路居委會行政答辯狀)》中曾這樣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解釋》第六十八條第三項、《關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暫行規(guī)定》排除妨礙、恢復原狀之規(guī)定,原告請求:1、判決確認封閉小區(qū)灰洞及不運走洞中收存之垃圾的行為違法;2、判決恢復在封洞前定期運走洞中收存之垃圾(社區(qū)環(huán)衛(wèi)工作是有關部門的即龍馬公司法定職責、必須履行)。有法律依據,上訴請求成立。應予支持、采納。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請求依法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
           此致
      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甘忠榮
                   2021年7月24日
              附:本上訴狀正本1份、副本 3 份。 
         附件:2021.1.7范玉清簽收退回的《行政訴狀》復印件一份;
          附: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2、不動產權證復印件一份;
         3、龍馬公司工人在原告一樓灰洞前打掃衛(wèi)生照片原件3張、照片復印件三張。  

             此上訴狀用標準快遞于7月26日上午寄交
          用標準快遞單號:kh11139773652  

            2021-07-27 12:57  已簽收,本人簽收 :范玉清,
             投遞員:楊華貴,電話:18185890253   

             7月26日上午8時26盤水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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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時間:2021-07-28 19: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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